根据内地输澳建筑劳务业务的发展情况,以及职介所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实践,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各项工作,在《建筑技术劳务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内地在澳建筑技术劳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职介所应向雇主明示如下内容:
1、雇主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以下义务: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劳工工资,不得由分判商支付;准确记录劳工的出勤情况、超时工作以及节假日加班情况,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遵守劳工局关于辞退劳工的各项规定,不得以停工为由安排劳工返回内地放假
无薪等待。
2、协会将向两地政府及各职介所通报雇主的违约行为。情况严重的,将列入《不良记录雇主名单》。
3、职介所不得与已被列入《不良记录雇主名单》的雇主合作。
第二条:职介所要负责组织对新入澳劳工开展“二次培训”。除向劳工发放协会印制的《劳务人员咨询卡》,向劳工强调合作规定的工资福利、辞退补偿政策、严禁国界劳务以及按正常渠道投诉外,“二次培训”还应向劳工重申如下内容:
1、不得与雇主书面签订或口头达成低于《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特别是工资待遇等方面的任何协议;
2、在澳劳务期间的工资是“日薪”或“月薪”制,“包工”或“件工”等方式属违法行为,其权益无法律保障。
3、经营公司或由职介所代经营公司向劳工收取的服务费标准为合同工资的12.5%,且上交服务费时应索要发票;
4、不得超过劳工卡及通行证“逗留签注”载明的日期在澳劳务,并负责保管好自己的各种证件,如通行证、劳工卡和内地身份证及银行卡等。
5、及时向职介所或协会反映雇主的违约行为,特别是实际收入与合同工资不相符等问题;
6、到劳工局投诉前应向雇主请假,投诉完后要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在等待劳工局处理投诉期间也应正常上班,否则雇主可以违反纪律为由辞退,且无任何补偿;
7、维护自身权益时应一切以合同为准,不可提出超越合同标准的要求,并且要服从劳工局对劳资纠纷的协调;
8、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若发生合同中未列明事宜,应在职介所的协助下与雇主协商,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书面协议,以避免因此发生劳资纠纷时,权益得不到保障;
9、必须参加“职安卡”培训和考试,在通过考试并获发“职安卡”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职介所应做好劳工“职安卡”培训考试期间的权益保护
工作。职介所应协助雇主先将劳工申请“职安卡”的个人资料报送劳
工局,待劳工局确定日期后再安排劳工入澳。已入澳的劳工,职介所
要与雇主协商其在等待“职安卡”培训考试期间的生活费用。
第四条:职介所要通过采取定期与雇主开会、联合成立“劳工事务管理组”、在地盘设立劳工投诉箱等方式,加强与雇主及劳工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五条:如劳工在某一地盘的工作结束,在其合同有效期内拟转到同一雇主在现有合同列明工作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盘工作,职介所应督促雇主尽快调回劳工,然后再办理到另外一个工地的手续,以免因衔接时间过长产生劳资纠纷。
第六条:合同续期时,如转换职介所,相关职介所应做好合同及劳工的交接工作。入:转出的职介所应督促雇主与不再续约的劳工结清工资及各项费用,负责将其送返内地并办妥调回手续;负责把劳工的有关资料转给新接手的职介所,并告知劳工新职介所的名称及联系
方法等。 转入的职介所要接收和保管好劳工资料,并尽快与劳工直接见面,向其重申合同权利义务;负责办理劳工“逗留签注”等手续;督促雇主尽快为已明确要续期的劳工办理劳工卡,否则建议其办理调回手续,并按法律和合同规定支付劳工的各项补偿及费用。
第七条:职介所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他机构或人员介入劳资纠纷。对已介入的,要立即加以遏制,但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协调处理。
第八条:劳资纠纷处理完毕后,职介所要将违约雇主的详细资料报中职协会备案。对有劳工不听劝阻,仍与其他机构或人员联系,致使劳资纠纷复杂化的,职介所要将其个人资料一并报送中职协会。
第九条:各职介所需同时遵守《建筑技术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